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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舞台表演程式

于高级种姓的人)若依靠逻辑(因明论)的力量违背这两者,将被逐出上等社会,因为诋毁吠陀者是异教徒。(《摩奴法典》)
    逻辑和理智得服从成规。印度的思想家、理论家们就在这样的缝隙中思考着,著述着。由此,我们也就很难责难《舞论》摊出一大堆要演员服从的规格而不作太多论证的生硬态度了。按照经典的格局进行著述,一旦著述成功也就不大容易被别人修正、发展了。这也正与印度停滞的社会状态相呼应。正如印度哲学长期在固定的思想结构中打转一样,《舞论》之后的戏剧学,大体上也没有超越《舞论》的规范,更不要说替代它了。
    直到公元十世纪,戏剧学家财胜才又写出一部有影响的著作《十色》。
    《十色》中的“色”,与上述“味”、“情”之类一样,是一个由基本义转化来的戏剧术语。“色”的本义是“形象”的意思,转化后指戏剧种类。《十色》一书分为四个部分,目次如下:
    第一部分,戏剧的题材结构,论“味”;
    第二部分,角色、台词;
    第三部分,戏剧种类,即各“色”;
    第四部分,集中论“味”。
    《十色》基本上承袭了《舞论》的理论核心——“味”,其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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