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亚里士多德学派的《喜剧论纲》
的理论阐发。
定义的末句完全套用亚里士多德,但没有套好。亚里士多德提出悲剧要对观众在观赏时激化的“怜悯”和“恐惧”的感情状态予以“净化”,表达了他对悲剧社会道德作用的认识;而《喜剧论纲》则仿效着说喜剧要对观众在观赏时引起的“快感”与“笑”予以“宣泄”(与“净化”同词),由于“快感”与“笑”并没有“怜悯”和“恐惧”那样的内在实际含义,因此“宣泄”云云也就没有着落。如仅仅是说明喜剧会让“笑”和“快感”“宣泄”出来,语意浅陋,远不足以与亚里士多德关于悲剧“净化”的论述相比。因此,这个定义没有理论新意,是对亚里士多德的比较钝拙的模仿。
《喜剧论纲》中也有一些仿效亚里士多德而又阐述得比较恰当的命题,例如:
喜剧和骂不同,因为骂是公开的谴责(人们)的恶劣品质;喜剧只采用所谓emphasis〔或揶揄〕。
在喜剧里,笑应当有适当的限度,正如在悲剧里,恐惧应有适当的限度一样。
喜剧的情节指把可笑的事件组织起来的安排。
从现存抄印件来看,《喜剧论纲》的作者比较注重对于喜剧创作实践中如何引起笑这个关键问题的具体归纳。这种归纳虽然十分浮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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