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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8章 争锋常委会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正逐渐成为各方面的共识。无论是一些国家对于河流、水域污染的成功治理经验,还是理论上其实并不复杂的道理,都已充分说明,刑罚手段正是有效保护环境,尤其是治理水污染的一大利器。正因如此,我国1997年3月修改新刑法时,就在刑法分则中专门增加了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新增加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罪”等新罪名,并对罪状和量刑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前不久,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洪总理强调:要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重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实际上就为各地有效治理河流、水域污染,指出了一条可以大胆前行的道路。此前,齐东、龙江等一些地方也曾有过政fǔ官员因为失职、不作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先例。
    因此,只有追究有关问责官员的刑事责任,才能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各地政fǔ治理水污染的决心和力度,才能避免类似梁溪水污染危机这样的事件发生。”
    与预料中不同,向书记看完这篇文章之后,却像是再也没有丝毫怒气,只是平静地看了王昆省长一眼,淡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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