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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8章 争锋常委会

藻集中作怪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原因,显然在于太湖周围长期的污染排放。近年来,有关方面对太湖污染的治理工程确实可谓是决心大,投入也大。2000年,太湖一期治理工程落下帷幕,总共投资约人民币100亿元。但遗憾的是,太湖治理的速度显然赶不上被污染的速度。这些年来,梁溪等地的太湖地区就把化工业作为支柱产业,使得大大小小的化工、电镀、印染等企业如雨后笋,分布在这个地区,数以千计的污染企业沿太湖一字排开,污水直接排放到太湖里。
    和其他地方环保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现实困境一样,在梁溪太湖水污染事件中,确实有违法成本相对过低、违法收益明显偏大,从而使许多企业纷纷直接向湖中排污的因素;但同时,也不乏在‘经济挂帅’的思想指导下,一些地方官员习惯于依靠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的模式,从而使污染始终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因素。遗憾的是,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不仅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软弱无力,缺少量化标准,对于地方政fǔ这种纵容、偏袒地方企业排污的行为,更多地也只是停留在口头和形式上,软弱无力。
    所幸的是,面对具体而复杂的环保困局,各方面纷纷开始寻找有效的对策和办法。其中,严格追究包括地方行政官员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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