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挥斥方遒一书生
谁也没有办法保证他们不会再次犯案,如若因此伤害到学堂的学子,那么这个责任无人可担当得起。本身他们也是没有办法参加科举之类的考试,故而大多数人也认为让他们读书识字不过是一种浪费,还不如将机会拿给更多的良家子弟。
但犯罪者真的就不能接受教育吗?
依大燕律例,若非判书著明其民籍被剥夺,那么自其释放之日,其仍为民,而非奴籍。
奴籍者由于将己身售与他人,并且在牙司登记,故而失去了修行学业的机会。
但罪者仍为民籍,大燕律例规定,民籍者可入庠序受教,而有前科者被禁止的只是入朝为官,但并未有说不可受教。
也即是说,前科者如非特例说明,其入庠序受教无人可拦,否则视为阻碍他人蒙学,阻碍者反是违反大燕律例的!
江云想到更深一层,如若因为一人曾犯罪,其后代便丧失了蒙学的机会,便只能一代接着一代地继续这样下去,永无翻身之日,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的确给想要犯罪之人起了威慑。
不过就目前来说,这种情况长此以往发展下去,到了走投无路之日,为了生存,他们只能选择犯罪。
一人为罪,后代皆罪,生生世世皆罪!就如同那些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