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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章 高调归羊城

。按照规定,一旦盐销区划定,产区与销区之间就形成一种固定的关系,盐商只能在规定的盐场买盐配运,按规定的路线转输,然后在规定的引地销售。否则,即以私论,“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这就是清代产盐与销盐的基本态势。

    从食盐的颁引、征课到产运疏销,盐务衙门均有“分治其事”之权。还应指出,除盐务衙门外,地方行政官员也有疏销盐引、核定盐价、缉查私盐的责任。特别是在通商疏引方面,上自督抚,下至州县卫所,责任更为重大,所谓“征课为盐官之专责,而疏引缉私,则地方有司亦与有责焉”。

    为与纲法体制相配合,盐商组织对盐务管理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盐区的盐商组织称谓不一,两淮称为“盐商公所”,山东称为“商司”,河东称为“商厅”。各盐商组织的主事之人,两淮、两广称为“总商”,两浙称为“甲商”,山东称为“纲头”、“纲首”,河东称为“纲总”、“值年”,一般由财力雄厚的大盐商充当。尽管称谓不一,其职能却大致类似。

    而清代的盐商报效大致可分为军需报效、助赈报效、助工报效和备公报效几种。经过承平时期的长年积累,盐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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