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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明代户籍是如何管控的?

方辐辏”,居民并非全是当地土著。晚明北京城中的居住人口,有十分之六七是外地移民,或寄寓,或客籍。而在这些外地移民中,绍兴一府又占了十分之四五。
    自明代中期以后,明政府已经允许附籍的存在。正统元年(1436),明英宗下令,凡是各处流移就食之民,居住年久,又不想回归故土者,允许他们在所寓居的州县占籍。嘉靖六年(1527),明世宗下诏巡城御史,让他们严督兵马司官员,查勘在北京及附近居住的军人、民人等,凡是寄寓已久,且在北京置有产业的人,允许他们在北京宛平、大兴二县附籍。这是官方正式下令,允许附住居民在当地入籍。
    其二,通过新设“商籍”、“卫籍”等户籍形式,进而解决流动人口的科举考试资格问题。嘉靖年间,政府为行贾天下的商人专门设立了商籍,如山东临清、浙江杭州,很多徽商就在当地占籍。商籍的出现,不仅说明商人在原籍之外获得了客居地的合法身份,而且还获得了民籍之外合法的商人户籍。
    在明代的户籍制度中,军籍的设立与世袭,显然是为了保证军队能有完整的兵员储备,所以除去军籍相当困难。值得关注的是,明代在军籍之外,随后又陆续增添了“卫籍”这样一种户籍名色。为此,军籍与卫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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