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052章 假球风波

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在破产人有担保的财产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这是新破产法的重大突破。全国人**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清贵同志在对草案审议结果所作的报告中解释说,提出这一方案的主要考虑是,对破产法公布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较为彻底地解决是必要的。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已是一个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是可预期、可控制的。对破产法公布后新形成拖欠的问题,应当积极研究治本之策,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等来加以解决,不宜在破产法中规定这部分拖欠也在有担保的债权前优先受偿。
    新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以上突破,将使依法破产企业在保护职工利益方面与政策性破产基本一致,这对于一些试图通过政策性破产来实现退出,却又无法得到国家批准的困难企业,将是一个较好的选择途径。而政策性破产也将于2008年后退出历史舞台,我市可考虑利用新破产法,对部分困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