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3章 振东办,震东办
(权)制。原因是许多地方职工之间持股额差距过大,有的甚至达到十分悬殊的地步,极容易造成持股会内部个人控股的局面。这种职工之间持股额差距大的情况,在新一轮改革中,由于各级地方政fǔ、主管部门的推bō助澜,有愈演愈烈之势。如果允许持股会内部个人持大股控股,少数几个人可能会“四两拨千斤”,控制持股会的组织权、财产权,从而cào纵了持股会的运作,就失去了我们当初提倡职工出资共同持股、民主管理的初衷。
五、构建明晰法律和积极政策支撑的职工持股制度。
为了规范和健康推动职工持股制度和职工持股会的发展,我们认为,一定要加强法制建设,要明确职工持股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和积极政策支持职工持股会的发展。
职工持股包括职工持股会,从雏形到发展。已有近20年的时间,虽然得到职工群众的广泛认可,但至今未能形成大气候,就我省的情况看,各地的发展也不平衡,有的在发展中‘转型’,个别的自生自灭,总体上有萎缩的迹象。虽然个中原由很多,但关键是缺乏法律上明确的认可和支持。可以说,至今尚未找不到一份有关职工持股会的地方立法,更谈不上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全国总工会、外贸部、国家工商总局曾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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