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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七章 冤枉?

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国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参加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十五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证据可用于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上述法律和国际公约明文规定,如果程方所说的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属实,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于立飞作为潭州县公安局实际一把手,如果公安局的公安人员,确实有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他是绝对不会姑息迁就的。急于破案的心情他能理解,危害到自己同事的生命,他也很同情。可是如果真的是采用刑讯逼供,而造成了屈打成招,他就不会答应了。
    听到于立飞有理有据的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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