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七章 冤枉?
程方的情况,显然是不合适的。
“于书记,程方的案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复审,并且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我们现在再提这件案子,是不是有些不合适?”安德生问,这件案子已经判了,而且程方也承认确实是他故意杀人。至于非法持有枪支,更是板上钉钉的事。
“法院判了的案子,就不一定都准确无误嘛。”于立飞说道,法院只是根据当时双方提供的证据,公安局提供的口供中,程方已经供认不讳,法院自然是根据口供来判案。可如果公安局的口供有问题,法院就有可能犯错。于立飞仔细看过案卷,确实有一定的问题。
首先是公诉人对程方故意杀人的指控,主要建立在他曾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惟一一次有罪供述;而这次口供所说的作案过程和细节。包括从哪里入室、如何行凶、从何处逃跑等等,与办案人员的现场勘查笔录根本不符。
例如,程方在《讯问笔录》中供述:七月十二日作案时,把绳子拴在被害人邓某、朱丽娟夫妇家的楼顶一根铁棍子上,从顶楼下到三楼进入邓家南阳台,在阳台上用匕首扎伤邓某,在门厅扎伤朱丽娟,然后开门逃走,把衣服扔在她家门口。穿的球鞋扔在半路……
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凶手当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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